哈尔滨师范大学关于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的规定

作者: 时间:2017年06月21日 15:46 点击数:

 

为提高我校教学质量,不断完善学校各项教学管理工作,规范教师及各级教学管理人员行为,提高教学水平、管理水平,防止并及时处理各类教学责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学事故认定的性质、范围、等级

1.性质:一是主观上具有过错,二是虽然主观上不具有过错但客观上产生了不良影响及后果。

2.范围:由于当事人(包括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教学管理部门等)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中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的,都属于教学责任事故。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实习、考试、学生成绩管理、教学管理、教材、教学保障等方面的事故。

3.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一般教学责任事故和严重教学责任事故。

4.教学责任事故认定标准见《教学责任事故等级认定表》。

 

二、教学事故受理程序

1.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院级教学单位受理并报教务处核准,或教务处直接受理核准,也可由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在随机检查中核准。

2.发生教学事故,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向教务处呈报,教务处也受理学生与教工的举报。教务处在教学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教学事故,由教务处直接以公示的形式予以发布。

3.教学事故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1)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提供或教务处直接填写的《哈尔滨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表》一式三份。

(2)事故责任人情况说明,事实清楚的可不需事故责任人做情况说明,必要时提供有效佐证材料。

4. 对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向教务处提出申诉,教务处在主管校长主持下召开教务处专门会议。按规定权限组织复议,两周内给予答复。申诉期限为教学事故认定之日起10日内。

 

三、教学事故处理程序及办法

1.教学事故发生后,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院级单位或校教学管理部门向其提出警告,并记录备案。属院级、处级处理范围的一般教学事故,由院、处召开相关院、处会议予以院、处内通报,按相关规定核减扣发工作量或津贴。

2.属校级处理范围的严重教学事故,核准后,由教学主管部门处理,具体程序是:

  (1)全校内通报; 

  (2)对相关直接责任人,或有管理责任的人员核减工作量或津贴,并通报人事处与财务处备案。 

  (3)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3.对学年度发生教学事故(特别是学校主管部门和校级领导检查中发现的)较多的单位,学校对单位的主要领导提出通报批评。

四、附则

1.教学事故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属个人主要责任的不得以单位或部门代替。

2.发生教学事故后,相关单位应及时受理,并在五天内向教务处呈报;凡单位主管领导隐瞒教学事故,则将单位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同时列为事故责任人;对已发生的教学事故,不主动查实或以无法查实为借口的,教学事故责任由责任人所在单位第一责任人承担。

3.学校有关部门或学校领导发现教学事故,责任人确有特殊情况可从轻处理的应由其本人或本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提供证据材料。

4.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在教务处,最终裁定权在校长办公会议,原相关文件自动废止。

 

 

 

 

 

 

教学责任事故等级认定表

等级

内容

类别

一般教学责任事故

严重教学责任事故

课堂教学

1.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3分钟以上(含3分钟),或擅自离开课堂3分钟以上;

2.未按教学计划进度要求安排教学内容,在计划学时内提前结束授课或未完成计划相差10%及以内的;

3.20%学生对教学效果提出异议,经查证属实;

4.不按各专业教学大纲或本学院规定布置作业、实验报告;或批改作业未达到各专业教学大纲或本学院规定的数量;

5.指导学生毕业论文不认真,不规范,质量差,影响办学声誉的;

6.强行向学生推销教材、参考书或辅导材料;

7.没有按规定及时报出所用教材,使学生在第一教学周内未得到教材,影响教学的;

8.在课堂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或其他移动通讯工具;

9.教师(讲师以上职务的)不承担单位分配的教学任务,但有一定的客观原因; 

10.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辱骂和体罚学生。

 

1.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含5分钟);

2.教师缺课或未经院(部)书面同意,并未办理有关手续,而擅自调、停课或找人代课;

3.未按教学计划要求授课,安排教学内容、时间和计划相差10%以上;

4.教师在课堂上传播违反宪法的内容或言论,造成恶劣影响;

5.未经学院书面同意,擅自删除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3以上;

6.因教师个人原因,遗失学生作业达到20%以上;

7.教师体罚学生,造成伤害的;

8.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上课过程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

9.教师(讲师以上职务的)不承担分配的教学任务又不具备客观原因的。

考试工作

1.教师命题或印卷过程中出现严重差错,或多处差错而未在考试前改正,影响学生正常考试;

2.监考教师监考迟到或考试中擅离考场5分钟以内但未影响考试进程;

3.监考教师监考不力,对学生作弊不予制止,被举报或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发现的;

4.教师未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完成试卷评阅或未按规定时间或规定格式报送成绩,影响后续工作;

5.教师不按评分标准阅卷,登录成绩或核算分数错误在5分以内;

6.成绩已登录,遗失试卷;

7.未通知或通知不及时,导致学生未能正常参加考试。

 

1.试题出现重大错误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2.任课教师或其他有关人员泄漏考试内容或在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3.监考、主考教师迟到5分钟以上;

4.监考教师监考不力,致使学生大面积作弊或考场秩序混乱;

5.考试结束后,漏收或丢失学生考卷5%以上的;

6.评阅试卷或上报学生成绩出错率达5%以上; 

7.学生考试违纪后监考教师或其他相关工作人员故意隐瞒事实被发现的;

8.教师评卷徇私舞弊,故意提高或压低有关学生考试成绩,或无理由改动学生成绩。

教学管理

1.管理人员排课或教室调度安排失误,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2.已到上课或考试时间,值班人员未打开教室,影响上课或考试;

3.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教室或其他教学设施而影响正常教学;

4.教师已事先请假,而受理者未及时作相应安排,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5.管理人员考试组织工作(含考场、监考人员安排)发生失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6.因漏通知或错通知造成无教师到课,使学生空等10分钟以上;

7.教室、实验室设施接报修后因人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维修,导致教学无法进行;

8.未按时准确上报学生注册情况、毕业生信息不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

9.教学秘书未按要求上报各种数据,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10.在学生前三年的课堂教学中学生缺课人数超过1/3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长和辅导员与任课教师负有责任);

11.主管部门接到一般教学事故不受理的,处理时按相同事故责任人认定。

1.未经批准,学院或教师擅自变更或不执行教学计划;

2.管理人员丢失在校生考试成绩而无法弥补;

3.管理人员或教师填写呈报学生学习成绩时弄虚作假;

4.开课单位指派没有教学经历的讲师以下(不含讲师)人员授课,影响教学质量;

5.培养方案应开课程漏排或错排,影响正常教学;

6.故意出具与事实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后果严重;

7.发放未经主管领导书面批示的学历证书和与取得学历所需的相关证件的;

8.利用职务之便,以提分、加分、泄露试题等为交换条件,获取各种利益;

9.由于教学单位未及时报送教材需求情况或因主管部门未及时采购,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一周以上的;

10.未按时准确上报学生注册情况,毕业生信息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影响;

11.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在得知教学事故发生后五日之内未向教务处通报处理意见;

12.由于主管部门工作安排不当,造成后续工作无法进行,或在学生中和教学管理上的重大影响的;

13.主管部门接到和发现重大事故不受理和处理,按相同事故认定。

注:表中未列出的其他教学责任事故,比照以上相关内容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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